2004年 5月23日下午,由西北大学承办的第五届中国MBA发展论坛之圆桌会议在西北饭店召开,全国52所具有教育部承认的正式培养MBA资格的高校各派MBA联合会,MBA同学会,MBA协会,MBA研究生会的主席或负责人参加了本次会议。此次圆桌会议经过广泛征集意见,平等交流,共同讨论,举手表决等会议流程和方式,在各院校代表的共同努力和协商下,一致通过以下议事规则:
第五届中国MBA发展论坛圆桌会议联合决议
- 第一条 中国MBA发展论坛是由中国MBA同学发起的每年一届的全国MBA的大型活动,是全国MBA共同打造“中国MBA”品牌的权威性阵地,是中国MBA学友信息交流、学业互动、事业发展的重要平台。中国MBA发展论坛的议事和决策机构为中国MBA发展论坛圆桌会议,通过圆桌会议表决有关中国MBA发展论坛自身建设和发展的重要事宜,通过圆桌会议联合决议规范自身建设和发展。
- 第二条 中国MBA发展论坛圆桌会议基本参加单位为各校的MBA同学团体(MBA联合会、MBA同学会、MBA协会、MBA研究生会等)。
- 第三条 具有国家教育部承认的正式培养MBA的资格的院校应有并且只有一个MBA同学团体作为中国MBA发展论坛圆桌会议基本参加单位,代表该校MBA同学行使参加中国MBA发展论坛圆桌会议的权利,并承担相应责任,一个基本参加单位具有一票表决权。
- 第四条 各校MBA同学团体的第一负责人代表该校MBA同学团体参加中国MBA发展论坛圆桌会议,行使相应表决权利,第一负责人不能参加圆桌会议时,可以通过正式授权委托其他负责人代行权利。
- 第五条 “全国MBA教育指导委员会”是各院校MBA教育的指导部门;“中国青年企业家协会MBA委员会”是团中央设立的全国青年企业家的组织机构,两者在中国MBA发展中的学业成就和事业发展具有权威性和影响力。中国MBA发展论坛诚邀“全国MBA教育指导委员会”和“中国青年企业家协会MBA委员会”为“中国MBA发展论坛”的指导单位。
- 第六条 为利于中国MBA发展论坛延续发展,历届中国MBA发展论坛执行主席组成中国MBA发展论坛圆桌会议顾问委员会,顾问委员会参加圆桌会议,但不具有选举权。
- 第七条 中国MBA发展论坛的竞选单位和承办单位均为中国MBA发展论坛圆桌会议基本参加单位,即各校MBA同学团体。
- 第八条 论坛传承:“中国MBA发展论坛会杯”是中国MBA发展论坛的象征物和传承物,所有权属于全体中国MBA,由当届承办单位负责妥善保管,
并负责移交给下一届论坛承办单位。“中国MBA发展论坛网站”(www.mbaforum.cn)是中国MBA发展论坛的权威网站,所有权属于全体中国MBA,由当届承办单位负责管理和运营,并负责移交给下一届论坛承办单位。
- 第九条 参加过历届论坛圆桌会议的各院校MBA组织负责人(或其委托人)在会前向当届论坛圆桌会议主持单位提出申请情况下,可列席论坛圆桌会议。
- 第十条 承办单位责任:承办单位有责任广泛征求全国MBA的意见,争取所在院校的支持,办好每一届论坛如承办单位没有按竞选承诺筹办当届论坛或对中国MBA发展论坛声誉造成严重恶劣影响的,可通过圆桌会议紧急表决程序,经1/2以上核定参加单位表决同意,给予该承办单位当届停办、取消申办权等惩罚,原承办单位当届停办时,顺位产生当届承办单位。
- 第十一条 圆桌会议联合决议投票程序为:圆桌会议分为上下半程,上半程为现场讨论时间,下半程为投票表决时间。圆桌会议将对经过会前承办单位汇总整理过的每一条正式提案进行讨论和表决,会场不接受新的提案。上半程中,参会代表对于某一条正式提案的修改意见应形成文字表述,于圆桌会议上半程结束前交与圆桌会议主持单位为生效,并按提交时间先后顺序排列在该条正式提案之后依次表决,由于圆桌会议时间限制,每条正式提案的修改提案将仅取前三条进行表决。下半程中,针对每条正式提案及其修改提案进行现场表决,1/2以上到会单位同意该条提案或其修改提案即为通过,如该条提案及其修改提案均未得到1/2以上到会单位同意即为未通过。圆桌会议下半程不再关于提案进行现场讨论。当届圆桌会议联合决议根据最后所有通过的提案形成。
第十二条 历届联合决议修改程序:历届圆桌会议联合决议对未来各届论坛均具有约束效力。如随着形势发展,超过1/3参会单位共同对于往届联合决议中的部分条款提出修改建议,须正式作为当届修改提案交由圆桌会议讨论,按第十条圆桌会议联合决议投票程序进行是否修改的投票。如获通过,往届联合决议既可由经过修改的决议条款替代,并在当届联合决议中特别声明,形成当届联合决议的组成部分。
- 第十二条 联合决议生效:当届中国MBA发展论坛圆桌会议联合决议由圆桌会议参加代表签字,超过1/2参会代表签字生效。当届圆桌会议联合决议并对未来各届论坛和参加单位具有共同遵守的约束效力。